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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有一個人,跟我長得一模一樣,然後跑來找我說:「我要要回我的肝,因為妳是我的複製人。」我會先釐清我的問題:這是怎麼一回事?為何妳跟我長得一模一樣?等我弄清來龍去脈,再考慮要不要答應給她肝。

我會問她:「雖然我們長得一模一樣,但互不相識,為何要給妳肝?妳想活下去的理由是什麼?」如果她的理由是為了繼續獨自過著富裕的生活,或為私利而活,就不會如她所願。但如果是為了夢想、家庭或行善而活,她的願望就能成真。

可是,萬一她強行取走我的肝,我會一邊躲藏,一邊試著上訴她。

基於基本人權第一條——生命權,只要是人,都有權利保障他的生命。那麼,人的定義是什麼?廣泛的學科有不同的解釋,以下舉兩個例子:

文化人類學把人定義為能使用語言、有複雜的社會組織與科技發展,能夠建立團體、機構來達到互相支持、協助的目的。

就行為學上來看,人的特徵是:有語言能力、有複雜的互助性社會組織,喜歡發展複雜的科技。這些行為學上的差異也衍生出各種不同的文化、信仰、傳說、儀式、價值觀、社會規範。

以上的兩個例子共同點都是複雜的語言能力、社會組織與科技發展。

而我個人認為人的定義包括:複雜的語言能力、自我意識、抽象思維。

既然複製人能學會複雜的語言,那一定也能學會各種複雜的知識,當然也能享有生命權。如果複製人也有生命權,那別人就不能任意剝奪他的性命,甚至本尊也不行。(就像父親或母親殺了自己的孩子也是違法的)因此,如果我有生命權,我就有權利決定給不給她肝。

如果這我真有一個複製人,那我會跟她做朋友,畢竟她也是一個生命,也是一個有語言能力,有學習能力的……"人"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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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diamondcat102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